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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传播机?男子因发布一段被判一年

2017-09-01 香市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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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自媒体时代,谁都掌握着麦克风,随时随刻都可以张扬个性、表现自我。随着社交网络逐渐普及化,社交平台的数量急剧增长,网络传播的速度和广度都变得不可估量,这使得网络侵权的危害甚广。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么一个案例:

案情


      孟某在朋友圈里发了一篇信息,内容为:“太黑了——XX品牌面包被质检部门查出用工业奶油冒充食用奶油制作面包出售……以后不要再吃了……为了您自己的健康,为了大家的健康……请转起来!!”随后这篇文章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然而这篇信息的来源仅仅是孟某的妻子在公交车上听到别人的一段对话。后来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证实了该品牌的产品符合国家的生产标准要求。孟某在网络上散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该品牌的声誉,也给该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终经法院审理,孟某因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分析


可能你会认为,孟某的行为不就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而已,怎么就触犯了刑法呢?其实,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良好的商誉通常需要大量成本投入和时间的积累形成,孟某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散布不实内容,使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但企业的损失很有可能是无法估算的,而孟某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希望大家吸取案例中的教训,不做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更不做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别让我们在网络世界中离真相越来越远……

供稿:寮步司法分局  黄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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